- 尚有4萬8,479席停車位未開放供公眾使用,開放比率僅11.04%。
台北市政府於1988年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授權,訂定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以增設1席車位獎勵15平方公尺(約4.54坪)樓地板面積等誘因,鼓勵起造人增設公用停車空間,經查該要點對於所獎勵停車位開放情形之列管、清查及罰則等規定闕如,且自該要點實施以來該府始終未能確切掌握獎勵停車位開放資訊。
依建築管理處提供2001~2011年獎勵案地址、獎勵停車位數及獎勵樓地板面積等資料,獎勵案計961件、核定5萬4,494席獎勵停車位,獎勵樓地板面積達72萬餘平方公尺(約21萬餘坪),以停車管理工程處提供前揭獎勵案地址申領停車場登記證之資訊推估,僅74件、6,015席停車位開放供公眾使用,尚有4萬8,479席停車位未開放供公眾使用,開放比率僅11.04%,與提供公用停車空間以緩降公眾停車需求之預期效益落差甚大,實施成效不彰。
其中,獎勵車位未開放席次最多前十名以內湖區為多;又依據台北市不動產數位資料庫之交易價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資料計算土地市價,及建築管理處網站等公部門所載工程造價等數據,估算2001~2011年起造人因所增設停車位及其獎勵面積,扣除土地及施工成本後,約獲868億餘元利益,每席獎勵停車位所衍生利潤以2011年之269萬餘元為最高,市府未有效督促,致起造人因政府獎勵措施獲致利益,卻對於應釋放獎勵停車位供公眾使用之相對責任未能落實,獎勵結果與社會利益未能衡平,不符社會公義。